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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制定壳幔物质与环境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实验室全部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管共用,各大中仪器设备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专人管理制度。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对全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副主任协助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和研制计划;根据需要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协调、分配与调动;批准安排大部中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改造。
第三条:分实验室负责人负责该室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仪器专管人的职责是: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大中型仪器的操作;安排实验工作及提供规范化的实验结果;协助指导客座人员操作专用仪器;搞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结合自己专业方向对实验仪器进行革新与研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任授权各分实验室负责人,在自己管理范围的实验室内统一调配使用仪器设备,跨学科仪器调动由专管副主任协调执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客座人员及实验室所属研究生均有权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便于管理与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实行预先申请使用制度,填写《仪器使用申请单》,经分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安排后,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自由支配使用,超越申请批准使用期需另行申请。
第六条:非仪器专管人员使用仪器时,使用前要预修必要的课程和/或经过专门训练,熟悉仪器性能与操作规程。经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上岗使用。不管何人,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均按所内有关规定负责经济赔偿。
第七条: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使用人应立即报告、需要拆卸检查时应征得仪器专管人同意。各实验室仪器的小修由仪器专管人安排,大修要征得主管副主任的同意。
第八条:大中仪器设备均由专管人制定实验操作规程,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后实行。十万元以上仪器一律挂牌,标明仪器专管人,仪器性能,主要技术参数与应用范围。
第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外借,特殊需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外单位非客座人员若需来本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时,要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并按规定收费。
第十条:实验室利用业余时间接收实验室外委托任务并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经分实验室主任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使用费及5-10%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本实验室对维护管理实验仪器设备与提供技术服务并作出成绩的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对象如下:仪器设备全年安全运行者;大中仪器设备使用率超过规定10%者;节约能源与材料者;革新改造实验方法者;自己动手维修改造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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