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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遵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为了充分利用我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创造优良的学术环境,提高我室的科技创新实力,保障科研工作的进行,使实验室更好地满足国家的战略需求,使我国的壳幔物质循环及其环境效应研究在前沿问题中作出国际领先水平的成果,制订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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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壳幔物质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实行室主任负责制与学术委员会评议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室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本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经费开支、行政管理等。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基金指南”;评审研究课题;评议研究课题执行结果;组织成果评价;评审室科技人员任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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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引入竞争机制,每年定期将“课题指南”发往全国同行机构,围绕“课题指南”进行选题,公平竞争。
第六条 课题组织实行自报为主与定向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课题申请者必须填写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课题申请者以高级研究人员为主,某些确实具有真才实学或者能够提出开拓性研究课题的中级研究人员和在读研究生也可申请,但必须有本专业的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推荐。
第八条 每项课题应经学术委员会评议批准。批准课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基础研究课题应是国际前沿问题,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在理论研究方面作出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所申请课题要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课题申请书应明确提出执行计划的日程表和成果提交方式。
第九条 批准课题中,室外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优先支持学科交叉研究,鼓励多个研究单位联合申报课题。
第十条 课题经费实行滚动管理,各课题要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实验室每年依据课题实施计划对研究工作进行跟踪检查,以决定后续拨款。
第十一条 除组织开放研究实验室课题外,加强组织客座研究人员与本室进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基金项目、部委、横向以及国际合作基础上的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要按课题实施计划提交已发表论文及完整的科学技术档案。基础课题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或以专著形式出版;应用基础或应用课题应提交专利或研究成果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必须经过一定程序(会议或书信)进行鉴定,最后由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十三条 完全由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成果为本室和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共享,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其它署名为参加单位;在本实验室完成的自筹经费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也必须有本室的署名。
第十四条 与本实验室课题同时执行的研究课题(包括国家攻关项目、国家基金、部委、协作、国际合作等涉及本室的项目)取得成果(发表论文)后,应及时向本室提交复印件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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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和设备的配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经费,除运行补助费适当给予支持外,样品测试成本费应由课题费开支一部分或自行筹集。实验室全部收支由实验室财务统一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精密和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作好详细的运行状况记录,精心维护。
第十八条 各分实验室作为相对独立的实验室或研究组,既要完成本学科的课题研究,也必须保证完成开放研究课题及日常所需要的分析测试任务,鼓励各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十九条 各分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提出运转经费计划,组织实施各种实验和测试任务,制定各项实验操作规程和制度,以保证实验数据可靠,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承接的实验需要运行大型或精密仪器时,必须通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精心作好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由实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设计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承担,若方案由本实验室人员设计,实验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必须作好实验记录,对每次实验记录要整理归档备查,实验数据需要保密的,必须替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按照保密要求作好保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者,要执行国家保密法。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每年出外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需外出,必须提前作出计划,安排好代理人,由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优良的实验技术、可靠的实验数据吸引国内外同行专家来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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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尚能对外服务,节资创收,按有关规定给予提成奖励。年终进行全室先进个人评比,对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树立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由于实验室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应如实向组长或主任报告,及时总结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违反实验室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给予当事者以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申报其它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1万元之间者向全室作深刻检查,扣发全年奖金,并记入个人档案;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情况严重者,除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处分。
2.对突然的停水、停电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按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予以处罚。
3.对弄虚作假,伪造、任意涂改原始实验数据,以及连续三次任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调离实验工作岗位,由实验室另行安排和处理。 |